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34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欣盈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第二工业区3号A栋6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3。
法定代表人:金开祥,总经理。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欣盈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1××××.0)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