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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东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195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东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吴东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195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东周,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叶春艳人民陪审员  韩桂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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