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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静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61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静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张静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6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静雅,女,1998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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