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54号 原告:郑进峰,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开发区东彬铝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黄家屯村。
经营者:李东彬,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黄家屯村。
被告: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掩的村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浩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进峰与被告开发区东彬铝材经销处、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郑进峰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进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进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郑进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