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转委托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宁志伟化妆品店,注册地址商丘市桂林路西侧小李庄门面,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与桂林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统一信用代码411402613490760。
经营者:宁志伟。
被告: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华鹏东城小区5号2号楼3单元302室。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336429839W。
法定代表人:CINWCIK。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宁志伟化妆品店、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