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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与深圳市音步科技有限公司、熊远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709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与深圳市音步科技有限公司、熊远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深圳市音步科技有限公司;熊远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09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0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音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龙壁工业区23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7。

法定代表人:熊远红,总经理。

被告:熊远红,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音步科技有限公司、熊远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12××××.1)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原告余金石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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