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3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建峰米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勤盛村(老三元桥北600米)。
经营者:朱建华,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江阴市西郊崇虎如海百货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阴市青山路137号。
经营者:方崇虎,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上诉人泰兴市建峰米厂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江阴市西郊崇虎如海百货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建峰米厂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泰兴市建峰米厂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兴市建峰米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为2920元,由上诉人泰兴市建峰米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