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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正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5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正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正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5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西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芝,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正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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