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8刑初3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洁,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彦君,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云洪,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日发,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9]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洁、李云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永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洁及其辩护人刘彦君、被告人李云洪及其辩护人梁日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办理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洁、李云洪于2018年3月租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基岗村狮头岭摩连岭(土名)作为厂房,租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岳湖村上围桥头路4号作为仓库。
在未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下,于2018年10月份开始生产、加工假冒“Sika”(西卡)品牌的地坪漆。
2018年12月6日在上述厂房和仓库中查获大量假冒“Sika”(西卡)品牌的地坪漆产品、包装物、生产加工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等。
经“Sika”(西卡)商标所有人的认定,上述扣押的标有“Sika”、“西卡”品牌的地坪漆产品、包装物均为假冒产品,经广州市增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假冒“Sika”、“西卡”品牌的地坪漆成品进行价格鉴定,上述产品的价值为85512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洁、李云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洁、李云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洁、李云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洁犯罪手段比较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云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云洪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洁、李云洪于2018年3月份租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基岗村狮头岭摩连岭(土名)作为厂房,租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岳湖村上围桥头路4号作为仓库。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于2018年10月份开始生产、加工假冒“Sika”(西卡)品牌的地坪漆。
2018年12月6日民警在上述厂房和仓库中查获假冒“Sika”(西卡)品牌的地坪漆产品、包装物、石灰粉及生产加工的机器设备等。
经“Sika”(西卡)商标所有人认定,上述扣押的标有“Sika”(西卡)品牌的地坪漆涂料、包装物均为假冒产品。
经广州市增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Sika”(西卡)品牌的地坪漆涂料及石灰粉共计价值人民币8551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
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洁、李云洪于2018年12月6日被抓获。
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洁、李云洪的身份情况。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分别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岳湖村上围桥头路4号旁一仓库、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狮头岭摩连岭一厂房。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带有“Sika”标识的地坪涂料:其中Sikafloor-161型号的136桶、Sikafloor-156型号的19桶、Sikafloor-263S型号的17桶、Sikafloor-curehard24型号的28桶、Sikafloor-161A型号的12桶、Sikafloor-315型号的22罐(含量0.42kg)、Sikafloor-315型号的22罐(含量0.62kg)、石灰粉D料6袋、自流平A料空桶617个、硬化剂空桶20个、底涂固化剂空桶130个、纸袋7000个、模板4个、标签55卷、FS型搅拌分散机1台、高速分散机2台、电热鼓风干燥箱1台、S260三辊研磨机1台、载重扬升机1台、铝架脚踏式封口机1台、单相串激电动机1台、1台POS机ME31、遮盖力测定板1个、生产制造单和合格证1批、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1辆。
6、商标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及未授权证明,证实“Sika”(西卡)商标注册人为西卡股份有限公司,西卡(中国)有限公司系其在中国合法投资开设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未授权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岳湖村上围桥头路4号一仓库、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狮头岭摩连岭一厂房所在单位与人员进行生产、加工、存储或销售“Sika”(西卡)品牌产品。
7、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扣押的涉案印有“Sika”字样的型号Sikafloor-161、Sikafloor-156A、Sikafloor-263S、Sikafloor-Cureard24、Sikafloor-315(0.42kg)、Sikafloor-315(0.62kg)、Sikafloor-161A的产品、自流平A料空桶(20kg)、硬化剂空桶、底料固化剂空桶、自流平A料空桶(20.54kg)、石灰粉D料、纸袋、模板、标签,经鉴定均为假冒西卡(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8、增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穗增价认定[2018]18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现场扣押的地坪涂料和石灰粉经鉴定共计价值85512元。
9、证人陈某的证言:2018年3月底我将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基岗村狮头村摩连岭一厂房出租给一名外省男子用于生产加工油漆,具体生产何种品牌的油漆我不清楚,每月租金5000元,平时由该男子与其父亲二人共同经营。
指认李洁是租厂房男子。
10、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8年3月13日我与李洁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岳湖村上围桥头路4号一仓库出租给他存放物品,每月租金1500元,平时有一个老年男子与李洁一同出入仓库做事。
指认李洁是租赁仓库的男子。
11、证人杨某的证言:2018年10月15日,我将增城新塘奥园康威二街28号1幢2003房公寓通过中介出租给李洁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
12、被告人李洁的供述:我在2018年10月初租下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狮头岭摩连岭的一个厂房用于生产、加工假冒“Sika”(西卡)品牌的地坪漆,同时租下仙村镇岳湖村上围桥头路的仓库用于存放假冒西卡品牌的地坪漆包装物和成品。
平时由我和父亲李云洪二人在工厂和仓库做事,我主要负责出资经营、联系厂房、生产技术、联系客户、销售等,我父亲李云洪帮我一起生产假冒西卡品牌的地坪漆、搬运和包装等。
我知道西卡品牌的地坪漆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原材料和包装物都是在网上购买的,然后拉到工厂混合搅拌、调色、配色、灌装、包装、贴标签等,然后拉出去销售给有需要的客户。
有西卡品牌标识的包装物、标签都是我从网上购买的,我约销售3万元的假冒西卡地坪漆产品,客户都要是通过微信转账给我的。
经辨认,指认被告人李云洪、房屋租赁合同、案发现场及缴获物品。
13、被告人李云洪供述:2018年10月份开始,我和儿子李洁两人开始租用厂房和仓库,购买机器设备后在10月下旬开始生产、销售假冒西卡品牌的环氧地坪漆产品。
李洁主要负责购买原材料、联系客户销售、收支货款等,我主要在工厂和仓库做事,负责搅拌、装桶、包装、贴上假冒西卡品牌的商标标识、搬运等。
只有我们父子二人在做事,李洁根据客户要求配好颜色,将原材料准备好,我负责操作机械来压料、搅拌。
我们生产、销售西卡品牌的地坪漆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
我本人有高血压、心梗等疾病。
经辨认,指认被告人李洁、案发现场及缴获物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洁、李云洪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洁、李云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洁、李云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云洪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二名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作处理。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洁、李云洪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李云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李云洪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云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Sika”地坪涂料、石灰粉D料、空桶、纸袋、模板、标签、FS型搅拌分散机、高速分散机、电热鼓风干燥箱、S260三辊研磨机、载重扬升机、铝架脚踏式封口机、单相串激电动机、POS机ME31、遮盖力测定板、生产制造单和合格证,均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孔小梅人民陪审员林怡惠人民陪审员 阮 伊 莉二0二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珊 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