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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永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25刑初675号
案件名称薛永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薛永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5刑初675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永欣,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

因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思聪,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二部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永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权泉、孙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永欣及其辩护人徐海洲、冯思聪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6月份,被告人薛永欣租赁内乡县湍东镇龙园村李西组李某1的房子,并从四川宜宾购买散装酒水、从废品收购点或者饭店回收酒瓶、通过网上购买瓶盖、标签、酒盒、纸箱等包装物,采取灌装的方法,生产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古井系列”、“泸州系列”、“水井坊”、“卧龙系列”、“牛栏山系列”酒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内乡县各乡镇及周边县市:其中销售给内乡县马山口镇“江口醇名烟名酒”店主刘某2“古井系列”、“卧龙系列”等酒,共计9720元;

销售给内乡县城关镇环城路“洋河天之蓝”店主武某“五粮液”、“剑南春”、“泸州系列”、“古井系列”酒,共计17590元,另从其店内扣押剑南春8瓶、泸州老窖60年13瓶,泸州老窖30年13瓶,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2瓶;

销售给内乡县城关镇“金城超市”店主邓某“古井幽雅”、“泸州系列”、“卧龙系列”等酒,共计44500元,另从其店内扣押五粮液8件共48瓶、剑南春9件共54瓶、泸州老窖60年8件共48瓶、古井幽雅6件共36瓶、泸州中华老字号3件共18瓶、泸州老窖30年4件共24瓶、茅台2件共12瓶、泸州老窖1573共4件24瓶,其中扣押的五粮液8件、剑南春9件、茅台2件未在薛永欣销售账单中记载,共计25400元;

销售给其邻居王某1剑南春、五粮液等酒,共计56200元;

销售给内乡县粮食局门口“郎牌特曲副食店”店主李某2“古井系列”、“泸州系列”、“牛栏山二锅头”的等酒,共计27950元;

销售给内乡县城镇电所西“泸州老窖”店主李某3“古井系列”、“泸州系列”等酒,共计8500元,另在其店内扣押五粮液1件共6瓶、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1件共6瓶、泸州老窖60年1件共6瓶,其中扣押的五粮液1件未在薛永欣销售账单中记载,共计1300元;

销售给内乡县海天楼西“理想超市”店主别某“古井系列、泸州系列”等酒,共计4200元;

销售给内乡县土产公司南“土产日杂门市”店主黎某“古井系列”、“泸州系列”、“卧龙系列”、“五粮液”等酒,共计33670元,销售给黎某妻子朱某“古井系列”、“泸州系列”等酒,共计13440元,另从该店内扣押泸州老窖60年7件共42瓶、泸州老窖30年共16瓶、古井贡酒17瓶。

综上,被告人薛永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系列”、“泸州系列”、“五粮液”等酒共计252470元。

2019年1月11日,公安干警在抓获薛永欣现场查扣其生产的贵州茅台酒2箱、泸州老窖窖龄30年8箱、泸州老窖窖龄60年4箱、水井坊八号2箱、水井坊1箱、泸州老窖特曲8箱加60瓶、剑南春15箱、五粮液5箱(均为6瓶装),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厂家及经销商出具价格,扣押成品酒水市场总价值146592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销售清单、现场照片、银行流水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薛永欣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销售的假酒数额有异议,认为部分数额不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5、6月份,被告人薛永欣租赁内乡县湍东镇龙园村李西组李某1的房子,并从四川宜宾购买散装酒水、从废品收购点或者饭店回收酒瓶、通过网上购买瓶盖、标签、酒盒、纸箱等包装物,采取灌装的方法,生产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古井系列”、“泸州系列”、“水井坊”、“卧龙系列”、“牛栏山系列”酒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内乡县各乡镇及周边县市:其中销售给内乡县马山口镇“江口醇名烟名酒”店主刘某2“古井系列”、“卧龙系列”等酒,共计9720元;

销售给内乡县城关镇环城路“洋河天之蓝”店主武某“五粮液”、“剑南春”、“泸州系列”、“古井系列”酒,共计17590元,另从其店内扣押剑南春8瓶、泸州老窖60年13瓶,泸州老窖30年13瓶,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2瓶;

销售给内乡县城关镇“金城超市”店主邓某古井幽雅、泸州系列、卧龙系列等酒,共计44500元,另从其店内扣押五粮液8件共48瓶、剑南春9件共54瓶、泸州老窖60年8件共48瓶、古井幽雅6件共36瓶、泸州中华老字号3件共18瓶、泸州老窖30年4件共24瓶、茅台2件共12瓶、泸州老窖1573共4件24瓶,其中扣押的五粮液8件、剑南春9件、茅台2件未在薛永欣销售账单中记载,共计25400元;

销售给其邻居王某1剑南春、五粮液等酒,共计56200元;

销售给内乡县粮食局门口“郎牌特曲副食店”店主李某2古井系列、泸州系列、牛栏山二锅头的等酒,共计10000元;

销售给内乡县城镇电所西“泸州老窖”店主李某3古井系列、泸州系列等酒,共计8500元,另在其店内扣押五粮液1件共6瓶、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1件共6瓶、泸州老窖60年1件共6瓶,其中扣押的五粮液1件未在薛永欣销售账单中记载,共计1300元;

销售给内乡县海天楼西“理想超市”店主别某古井系列、泸州系列等酒,共计4200元;

销售给内乡县土产公司南“土产日杂门市”店主黎某古井系列、泸州系列、卧龙系列、五粮液等酒,共计33670元,销售给黎某妻子朱某古井系列、泸州系列等酒,共计13440元,另从该店内扣押泸州老窖60年7件共42瓶、泸州老窖30年共16瓶、古井贡酒17瓶。

综上,被告人薛永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系列、泸州系列、五粮液等酒共计207820元。

2019年1月11日,公安干警在抓获薛永欣现场查扣其生产的贵州茅台酒2箱、泸州老窖窖龄30年8箱、泸州老窖窖龄60年4箱、水井坊八号2箱、水井坊1箱、泸州老窖特曲8箱加60瓶、剑南春15箱、五粮液5箱(均为6瓶装),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厂家及经销商出具价格,扣押成品酒水市场总价值1465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永欣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薛永欣供述、证人李某1、李某2、刘某1、李某3、别某、朱某、黎某、刘某2、武某、邓某、王某1、李某4、程某、钟某、王某2、王某3、马某、李某5、李某6、李某7证言、销售清单、扣押清单、酒厂信息及鉴定、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到案经过、风险评估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永欣以谋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系列、泸州系列、卧龙系列、五粮液等酒,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邓某的25400元假酒、李某3的1300元假酒未在账本上记载,不是被告人销售的,李某2的涉案金额不到一万元”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节,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永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9万元。

二、被告人薛永欣非法所得207820元予以追缴。

三、现场查扣物品价值146592元由查扣部门收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及非法所得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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