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安吉优仕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工业园区(浙江荣正管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罗兴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欧莱软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隆二路98号第三卡。
法定代表人:吴江。
上诉人浙江安吉优仕佳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欧莱软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安吉优仕佳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安吉优仕佳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安吉优仕佳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浙江安吉优仕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