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86号原告: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城关镇迎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迎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兵,北京市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公司员工。
被告: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胜利路盛世华府25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齐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兵,北京市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新乡市发财雨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