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96号原告:河南迪迪逛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区(郑东)东风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互联网金融大厦13层1309号。
法定代表人:高紫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府西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迪迪逛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迪迪逛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迪迪逛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迪迪逛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河南迪迪逛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