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397号原告:汕尾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茶叶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注册号。
经营者:高胡豹。
原告端州区**茶叶店诉被告端州区**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汕尾市**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汕尾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