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63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达霞,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吉达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请为一万元,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