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8民初1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明,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郊区禧麟名酒茶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社区**楼**门市。
经营者:吴正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市郊区禧麟名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