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33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初茵服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布料城后边迪美制衣对面倒数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刘爱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泽鑫,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初茵服饰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初茵服饰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初茵服饰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初茵服饰厂负担;
其余多预交人民币212.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初茵服饰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