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呈勇,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系鹤城区名铭副食店(已注销)的经营者。
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初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因本案诉讼期间,鹤城区名铭副食店已经注销,但黄呈勇作为其经营者的相应责任并不受影响,改列黄呈勇作为当事人并没有改变实际上的责任承担主体,也不涉及审查范围、责任形式的变更,故本院直接将本案被上诉人变更为黄呈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