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5民初130号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嘉登大厦6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Q。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
被告:张海滨,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