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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张海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505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张海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张海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5民初130号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嘉登大厦6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Q。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

被告:张海滨,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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