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158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横扇镇菀坪英山世纪华联超市安湖加盟店,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街道菀坪安湖28组。
经营者:张沈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横扇镇菀坪英山世纪华联超市安湖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