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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安润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2911号
案件名称临沂安润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安润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安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长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杰,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常宝,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安润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安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安润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沂安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临沂安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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