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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正定县君盛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01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正定县君盛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正定县君盛电子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01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君盛电子产品商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国际小商品市场二层B区2223、2225号。

经营者宋现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君盛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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