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7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孙梁权,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孙梁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2020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