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90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桐创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C区30幢四单元205室。
经营者:何宝员,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桐创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整(含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月4日,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