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350号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
法定代表人: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海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锦绣家园6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367582026。
法定代表人:张文卿。
被告:上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95262911B。
法定代表人:张文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倍,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海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上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