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5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范思琦,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李百良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后项村。
经营者:李百良。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李百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