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247号之一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4675号900室。
法定代表人:ShahdadZand。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的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南路55号C4栋。
法定代表人:蒋宁。
原告MSC软件公司诉被告的卢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9年12月31日,原告MSC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MSC软件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