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84号之一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5幢10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醒之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1899号65号楼20层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960470313。
法定代表人:梁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醒之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河南醒之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