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38号 原告:冯清敏,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眼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1号1栋2单元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80646177Y。
法定代表人:刘光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冯清敏与被告四川三眼鱼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清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清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清敏负担。
原告冯清敏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