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洁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327号
案件名称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洁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洁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2号301C、71-3号第十层。

法定代表人:赖勇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易洁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1号厂房502。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之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易洁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洁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之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对专利号为20163012××××.X、名称为“便携活肤仪(F92)”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认定错误。

涉案专利简要说明第3点明确注明: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外形”,但原审判决均把线条图中的辅助线及被控产品的图案当作设计要点进行重点比对。

这属于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客观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判决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产品的比对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作为涉案专利及被控产品的主要构成部件即组件1本体,本体的外形设计是设计要点之一,两者在本体外形轮廓是相同的即自上向下呈收缩状态。

但原审判决认为被控产品无明显收缩,属重要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定侵权的原则错误,没有适用外观侵权认定侵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定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判决对指示灯以及卡扣等不容易观察到的非重要部位进行重点比对,而忽略了最容易见到的按钮、喷嘴、整体外形等两产品基本一致的部位。

2.原审判决认为活肤仪类产品设计空间相对有限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市场规律,事实上,活肤仪类产品设计由于美容业产业兴起,形状愈趋精致多样,活肤仪产品的外形除了整体为圆柱体外,还有各类非圆柱体外形的设计,即便是圆柱体设计,圆柱体的具体形状也是各种各样,也不会是原审认为的圆柱体形状美容仪产品设计空间有限。

在有如此大的设计空间范围内,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圆柱体收缩形态以及按钮、喷头位置和形状的相同,是两者构成近似的客观事实,原审判决却没有进行评价认定,属于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三)原审判决对判定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主体错误。

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该产品的消费者的眼光进行判定,但原审判决均用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的注意力对局部细微的区别进行审查,故原审判决对外观侵权判定的主体适用错误,从而导致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是否似近与侵权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四)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相近似,落入再审申请人专利权保护范围,且被诉产品由被申请人制造、销售数量巨大。

综上,贵之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221454元;

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整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包括相同点和区别点在内的全部可视设计特征均在比对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对时需给与重点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他设计特征,只是这部分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已。

此外,在认定一般消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较大的,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设计空间较小的,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系组件产品,即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

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来看,本案专利产品是美容仪,其中组件1是美容仪主体,组件2为盖子,二者之间的组装关系唯一。

而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确定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对比的是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本案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是组件组装后的整体外观设计,即本案中的使用状态图。

被诉侵权设计和涉案专利设计相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均由美容仪主体和盖子两部分组成,整体形状均为类圆柱形;

不同点在于:前者美容仪主体正面有图案及内凹弧线设计,后者在主体上没有该设计。

本院认为,两者类似圆柱体设计的整体形状属于现有设计,就一般消费者而言,两者在产品主体部分的图案以及内凹弧线设计等方面的差别就构成了对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显著影响的差别。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结论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具有图案及弧线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该设计的认定有误,但不影响侵权比对的结果,不会导致本案再审,故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贵之族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贵之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