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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闫程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145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闫程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闫程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45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程涛,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程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以与被告闫程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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