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86号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81号三号综合楼北楼(浙江锦昌电器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26802601。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勇,温州匠心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洛科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36947214B。
法定代表人:郑麟朋。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洛科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2019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