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刑更23号罪犯夏庆阳,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津011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庆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提出对罪犯夏庆阳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认为,罪犯夏庆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罪犯夏庆阳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长泰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庆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1次。
另查,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长泰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庆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庆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