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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江砂轮厂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天宇五金磨具有限公司、朱志泽、常州精申箭商贸有限公司、白兰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62号
案件名称上海长江砂轮厂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天宇五金磨具有限公司、朱志泽、常州精申箭商贸有限公司、白兰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长江砂轮厂有限公司;丹阳市天宇五金磨具有限公司;朱志泽;常州精申箭商贸有限公司;白兰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江砂轮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895弄55号。

法定代表人:沈顺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阳市天宇五金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济德村王祥。

法定代表人:朱志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志泽,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常州精申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白兰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兰萍,女,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上海长江砂轮厂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天宇五金磨具有限公司、朱志泽、常州精申箭商贸有限公司、白兰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长江砂轮厂有限公司以丹阳市天宇五金磨具有限公司、朱志泽、常州精申箭商贸有限公司、白兰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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