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7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必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东朱村梅湖南区8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必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