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354号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山商业街1号大世纪水山缘10栋1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刘柏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金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育龙家园28-5-102号。
法定代表人:邢运红,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金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航天金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