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845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号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原告:林福铨。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微,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嘉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同花顺公司)、林福铨诉被告北京世纪嘉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嘉新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同花顺公司、林福铨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嘉新公司、京东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同花顺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嘉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