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592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逸荣,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逸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陈璐旸审 判 员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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