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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逸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6592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逸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钟逸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592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逸荣,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逸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陈璐旸审 判 员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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