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华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小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源德盛公司)诉被告北京志华诚信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志华诚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被告志华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志华诚信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01420522729.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自拍杆商品的行为;
2.判令志华诚信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为: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后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420522729.0(即涉案专利),目前,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源德盛公司经调查发现,志华诚信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自拍杆”商品(简称涉案产品)上,采用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相同的技术方案。
志华诚信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31日,原告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志华诚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