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81刑初834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磊灿,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执行逮捕。
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采取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彦茹,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9〕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磊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康晓妮、訾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磊灿及其辩护人宋彦茹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磊灿为神木市店塔镇“XXX”的经营人。
2019年9月4日,神木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侦查大队联合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神木市店塔镇商业街“XXX”门市内查获斯凯孚(SKF)轴承164种,合计545件。
上述查获轴承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载明所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商标商品鉴定意见中认定该批轴承上使用的“SKF”标志与SKF公司注册的第1203148号“SKF”注册商标属于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神木市价格认定中心依2019年9月4日的市场零售价评估合计为1233169元。
另查明,被告人杜磊灿于2016年年底开始在神木市店塔镇经营轴承、油封等商品,对外宣传轴承其是进口瑞典SKF总经销商,从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4日以零售方式被告人销售假冒该商标的轴承共计56066元,盈利11000元均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被告人杜磊灿经营的假冒注册SKF轴承是在其姐夫侯发云(另案处理)处先拿货销售后再结算进货款给侯发云。
案发后,被告人杜磊灿通过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委托的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另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SKF”的被许可使用权人,并对(中国)境内发生侵权行为有权采取维权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磊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物证:实物出入账、进销存明细账、收款收据。
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款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人家属和斯凯孚(中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赔偿斯凯孚(中国)公司侵权损失200000元且兑现,获得被侵权方的谅解。
经核实,和解协议和谅解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磊灿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56066元,数额较大,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零售价为12331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辩护人提出查货的545件轴承系侯发云寄存,经查被告人杜磊灿出售假冒注册商品的进货渠道即为侯发云,销售方式为先进货后销售再结算进货款,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另辩护人提出查获的545件轴承应按此前销售侵权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经查,已销售产品型号多样,价格不等,已查获轴承型号不同亦无标价,现鉴定价格为认定基准日的零售价格并无不妥,故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磊灿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希望可从宽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销售少查获多的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结合神木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杜磊灿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审前评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杜磊灿宣告缓刑。
所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轴承依法予以没收。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磊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斯凯孚的轴承545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神木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