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民初106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修道花园三楼圣马丁斯巷80号。
委托代理人:刘汝铜,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琴,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雯,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众客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4201号1号楼3151。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潍坊众客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