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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礼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663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礼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礼林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66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礼林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仁和家园9A-8号门面。

经营者:马礼林,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3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以上合计66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礼林超市、经营者马礼林的银行账户存款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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