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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831号
案件名称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831号原告: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蒋春雷,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辰,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

原告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元奥特橡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该通知书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在立案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案中,原告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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