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终13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军华,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圆,系宋军华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垌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军华因与被上诉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向宋军华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邮寄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在邮件被标注“迁移地址不明”退回后,于2019年9月9日通过手机“闪信”向宋军华送达传票及提供送达地址通知书,发送情况显示发送成功。
2019年9月17日,一审法院缺席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湘0121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
二审过程中,宋军华向本院提交了一审法院进行“闪信”送达时,其手机号码已经销户的新证据。
故,一审法院在未能向宋军华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军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二〇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