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3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1/1)。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芳,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胖子超市,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TCL附建9.1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1K。
经营者:万强,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胖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