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高一路169号中试大楼西5楼。
法定代表人:娄韶山。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另外,原告也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