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213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昌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逗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成2栋22011室。
法定代表人:吴万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逗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