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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菊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02刑初1150号
案件名称何菊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菊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02刑初1150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菊菲,女,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南昌市东湖区(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南昌市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傅达龙,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9]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菊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鲤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菊菲及其辩护人傅达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起,被告人何菊菲租用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216号滨江宾馆6号楼1层的宏运堂经销店从事茶叶、红酒销售活动。

何菊菲从上级经销商“王强”(另案处理)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购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红酒,并在南昌地区销售。

2019年5月13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宏运堂经销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葡萄酒共计177瓶,价值101694元。

另在被告人何菊菲租用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五纬路400号美福院的储藏间内查获了涉嫌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红酒共计861瓶,价值381358元。

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查处的1038瓶“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种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483052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菊菲分5次销售共计72瓶“Penfolds”407至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25560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何菊菲主动至南昌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菊菲违法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辩护人亦对上述指控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具有未遂、自首情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审批表、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投诉材料、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询问调查通知书、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移送书、南昌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

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

澳大利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授权材料、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鉴定结果告知书;

租赁协议、店面租赁合同、承包合同、转账记录、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用款单、增值税发票、银行卡流水、微信账单截图、物流记录;

证人胡某、向某、黎某、王某、陈某的证言;

检验报告;

被告人何菊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菊菲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大部分商品尚未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菊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何菊菲有未遂情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未遂、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菊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1038瓶假冒“penfolds”葡萄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玉 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 人民陪审员  涂冬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娜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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