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10136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膳玉贡茶饮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63号A66铺。
经营者:周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膳玉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