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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4022号
案件名称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牙博士诚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92民初14022号原告: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9号1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MG6X5B。

法定代表人:王桂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进,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牙博士诚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654159。

法定代表人:陈志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973318P。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女,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博尔口腔公司”)与被告重庆牙博士诚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牙博士口腔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博尔口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进、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被告搜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博尔口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

2.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擅自使用雅博尔口腔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3.被告连续30日在被告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首版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代理费1万元、公证费3500元)共计2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3784540号“雅博尔”图文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原告是重庆本土知名口腔门诊医院,不仅于2005年经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批准开始承办重庆市南岸区口腔病防治工作,且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与推广。

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把“雅博尔口腔”作为网络推广关键词,原告在搜狗搜索网站以“雅博尔口腔”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出现大量广告链接,例如“雅博尔口腔专注服务”“雅博尔口腔全心全意专注口腔健康”,点击相关广告链接便进入到被告官方推广网站。

一方面使相关网络用户误入被告网站,获取本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

另一方面致使相关网络用户误以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弱化了原告商标和企业名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

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搜狗公司作为广告发布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辩称:1.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当一案一诉,原告应当明确本案基础法律关系;

2.第3784540号商标内容是图形和文字,涉案是雅博尔口腔文字,故不存在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

3.侵权时间公证书只载明了一次侵权,侵权损失小,原告没有证明侵权事实的持续存在及实际损失,故原告诉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4.被告没有将雅博尔作为关键词进行投放广告,于百度及搜狗均是通过搜索牙科科目类关键词点击量来计费,并未侵权;

5.原告可以不委托律师,律师费不属于必要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搜狗公司辩称:1.涉案关键词雅博尔口腔、链接的标题和描述是被告牙博士方自主选择编辑和上传,搜狗公司并非广告发布者,非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搜狗作为网络服务商,收到诉状后已经即使删除相关连接,尽到了合理的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雅博尔口腔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珍系第3784540号“雅博尔”图文组合商标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即:医疗诊所;

医院;

保健;

牙科;

护理(医务);

医药咨询;

整形外科;

医疗辅助;

理疗;

心理专家(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从2006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

2017年6月7日,雅博尔口腔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是从事医疗相关业务。

同日,王桂珍许可其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该商标,许可期限为2017年6月7日至商标权利终止之日,许可区域为中国,商品与服务范围为商标注册证书核准使用的全部商品与服务。

原告雅博尔口腔公司提供的(2019)渝中证字第2882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雅博尔口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明进于2019年6月27日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

2019年6月27日,在公证员王鹏、公证工作人员陈庆的监督下,谭明进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V2017”软件,打开屏幕录像专家,在软件“文件名”输入框中输入“雅博尔口腔”,点击菜单栏中“开始录制”按钮,对如下操作过程进行录像:一、双击桌面上“360安全浏览器”,打开该浏览器,点击浏览器右上方“工具”,点击“清除上网痕迹”,然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立即清理”;

……十四、在“搜狗搜索”的搜索输入框内输入“雅博尔口腔”,点击右侧搜索图标,屏幕显示搜索结果页面,并滚动鼠标滑轮浏览该页面;

十五、点击搜索结果中“雅博尔口腔专注,服务”,屏幕显示“牙博士口腔”界面;

十六、关闭该页面,返回步骤十四的搜索结果页面,点击“雅博尔口腔全心全意专注口腔健康”,屏幕显示“重庆牙博士诚嘉口腔医院”页面;

十七、滚动鼠标滑轮,浏览该页面,浏览后返回页面顶部,随后分别点击“关于我们”“科室介绍”“医生团队”“来院路线”,并分别浏览相应的页面;

……二十二、关闭该页面……结束屏幕录像。

保全行为结束后,由公证员王鹏将上述现场拍摄所得的视频文件刻录至光盘。

查看该光盘,搜索结果页面中“雅博尔口腔全心全意专注口腔健康”,屏幕显示“重庆牙博士诚嘉口腔医院”的页面,点击进入后的网址为“http://www.67121111.com”。

原告雅博尔口腔公司提供的(2019)渝中证字第2883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雅博尔口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明进于2019年6月27日申请对其使用手机进行搜索的相关过程进行保全。

2019年6月27日,在公证员王鹏、公证工作人员陈庆的监督下,谭明进使用其自带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手机,进入手机主界面。

点击“设置”-“系统”-“关于手机”,显示设备名称为“Honor9i”,型号为“LLD-AL20”;

……十四、在搜狗搜索的搜索输入框输入“雅博尔口腔”,点击“搜索”,屏幕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十五、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雅博尔口腔口腔医院哪里好”,屏幕显示“重庆牙博士诚嘉口腔”的页面;

十六、点击页面内的“网站首页”,屏幕显示首页内容,并浏览该页面;

十七、然后分别点击“医院简介”“科室介绍”“来院路线”,并分别浏览相应的页面……三十一、……返回手机主界面。

保全行为结束后,由公证员王鹏将上述现场拍摄所得的视频文件刻录至光盘。

查看该光盘,页面中“雅博尔口腔口腔医院哪里好”下方区域,屏幕显示“重庆牙博士诚嘉口腔”的界面,点击进入后的网站备案号为渝ICP备17009101号-4。

原告雅博尔口腔公司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载明,网址为“http://www.67121111.com”、网站备案号渝ICP备17009101号-4的主办单位均为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

原告雅博尔口腔公司为证明其知名度,举示:2005年12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发布南卫发【2005】198号文件,载明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同意雅博尔门诊部承办重庆市南岸区口腔病防治所;

其与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载明用于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2日现场宣传口腔义诊活动;

其与重庆信天云数字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网推合同》,载明由重庆信天云数字传播有限公司对雅博尔口腔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重庆吃喝玩乐排行榜,我爱重庆”上发布广告,进行形象和服务推广;

其与重庆腾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微博粉丝通推广服务合同》,载明由重庆腾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雅博尔口腔公司提供微博粉丝通广告服务;

其与重庆万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广告发布制作合同》,均载明由重庆万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雅博尔口腔公司进行小区定向宣传。

原告雅博尔口腔公司为证明其支出的合理费用,举示《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一份,证明其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举示公证费发票三份,证明其支付公证费7000元。

另查明,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口腔科;

牙体牙髓病专业;

牙周病专业;

口腔粘膜病专业;

儿童口腔专业等。

2016年8月2日,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与重庆云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搜狗搜索技术与信息发布服务合同》,载明重庆云威科技有限公司为搜狗搜索技术与信息发布服务的代理服务商,有义务以牙博士口腔公司的名义代为向搜狗提交相关购买申请。

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提供的6张搜狗搜索推广平台网页截图载明,搜索从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发布的购买广告关键词,结果显示均没有雅博尔文字。

被告搜狗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搜狗公司提供的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7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4日,申请人搜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飞鹏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在地址栏中输入“www.sogou.com”,按回车键,在搜索栏中输入“雅博尔口腔”,点击“搜狗搜索”,未搜索到与牙博士口腔公司相关的网页链接。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7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4日,申请人搜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飞鹏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手机上进行操作,在手机浏览器的搜索栏中输入“www.sogou.com”,点击前往,在搜索栏中输入“雅博尔口腔”,点击搜索图标,未搜索到与牙博士口腔公司相关的网页链接。

搜狗公司以此证明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搜索结果,并将涉案商标添加到商标保护词库进行保护,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搜狗公司还提供了网页打印件(权利人向搜狗公司反馈或投诉途径),以此证明搜狗公司为全面保护权利人利益、方便公众或潜在被侵权人向搜狗公司反馈意见或投诉设置了多种途径。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2019渝中证字第2882号公证书、2019渝中证字第2883号公证书、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搜狗搜索推广平台网页截图、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南卫发【2005】198号文件、《场地使用协议》《网推合同》《微博粉丝通推广服务合同》《广告发布制作合同》《搜狗搜索技术与信息发布服务合同》、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77号公证书、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78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3784540号“雅博尔”图文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对主要争议焦点评述如下: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是否有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网址为“http://www.67121111.com”、网站备案号为渝ICP备17009101号-4的网站(包括计算机端和手机端)将“雅博尔口腔”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推广,而该网站的开办主体为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且被告提供的6张搜狗搜索推广平台网页截图均晚于原告提供证据保全的时间(2019年6月27日),不能证明其在原告取证时未添加涉案搜索关键词,且根据合同约定,重庆云威科技有限公司是以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的名义代为向搜狗提交相关购买申请,故本院对被告没有添加关键词“雅博尔”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作为原告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牙博士口腔公司将“雅博尔口腔”作为网络推广的关键词,并且直接将该词作为商业标识在其推广链接的标题、描述中向公众展示,使得关键词会展现在搜索后显示出的推广内容中,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原被告经营范围相一致,原告的第3784540号“雅博尔”图文组合商标显著部分在于文字“雅博尔”,被告将“雅博尔口腔”作为搜索推广关键词,二者构成相同类别服务上的近似使用。

通过搜狗搜索“雅博尔口腔”,出现“雅博尔口腔全心全意专注口腔健康”“雅博尔口腔口腔医院哪里好”等标题和描述,点击进入的是被告的网站。

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拦截了原告的部分潜在客户,提升了被告产品和服务的曝光率,为被告创造了更多的商业交易机会。

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搜索“雅博尔口腔”找到原告相关医疗服务,虽出现的标题及描述是雅博尔口腔,点击链接进入的却是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的网站,容易导致相关网络用户混淆。

这削弱了雅博尔口腔公司相关服务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降低了该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提高了相关网络用户的搜索成本,从实质上损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把“雅博尔口腔”作为网络推广关键词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主要系其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推广协议,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推广的效果,尚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及简称“雅博尔”有一定影响力,且被告并未使用原告的企业全称,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搜狗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诉请搜狗公司作为广告发布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搜狗公司并未直接实施关键词、推广链接标题、内容的设置,只是为牙博士口腔公司提供了关键词推广服务;

其次,作为提供网络信息搜索的服务商,搜狗公司面对海量的搜索关键词,无法审查每个搜索关键词是否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搜狗公司没有事先审查义务;

最后,搜狗公司在其网站公布了投诉途径和方法,并在收到本案诉状材料后及时删除了被控侵权的网页链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故搜狗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牙博士口腔公司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涉案推广信息(电脑端和手机端)已经删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本案中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在相关网站及报刊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因赔礼道歉是针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损的情形,本案中不宜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商标权主要是一项财产性权利,原告亦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无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数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以及上述被告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以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牙博士诚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重庆牙博士诚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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